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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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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原产地认定规则及RVC计算方式
发布时间:2024-08-14   浏览:114  

泰国原产地认定规则由泰国商业部(Ministry of Commerce)负责制定,并由商业部下属的对外贸易部(DFT)具体实施。

 

一、泰国原产地的分类

根据泰国《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泰国的原产地证依据不同的贸易对象,分为不同的产地证格式及要求。从大类来分,可分为“一般原产地证”及“优惠原产地证”。

 

(一)一般原产地

一般原产地是指完全在泰国获得(比如农产品、矿产资源等)或者虽然原材料、零部件来自于泰国以外的其他国家,但是在泰国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情形。

根据泰国商业部对外贸易部发布的泰国出口指导手册中关于原产地认定的评价标准(如下图),共分为四类,分别是WO/CTC/RVC/PROCESS R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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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代表完全获得

CTC代表税则归类改变(即利用不同HS编码的原材料或零部件,最终加工制造成的产品属于另外类别的HS编码)

RVC代表从价百分比标准(针对不同的产地证用途,从价百分比标准亦不一样。关于灯具及照明设备的分析详见本报告第二章)

PROCESS RULE代表加工工序标准

 

一般原产地证通常用于与泰国无优先贸易条约(自贸协议、普惠制待遇)的国家。


 

(二)优惠原产地证的种类

 

优惠原产地是指依据泰国与不同国家或经济体之间签署的贸易优惠协议,以协议约定的方式来确定某种商品是否可以认定为泰国原产地并享受相关的关税优惠。

优惠原产地证是中国企业在泰国投资设厂应重点了解的规则。依据产品出口的不同区域,产地证的申请要求及标准亦不一致。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FORM A

(注意:为表述之便利,仍根据惯例沿用旧称FORM A。事实上,原FORM A自2017年1月1日起已停止对欧盟、加拿大、美国等国的适用,转而采用Self-declaration即“自行定义”的格式,与原FROM A格式基本一致,但声明事项有所变化。)

 

原产地证表格A,适用于出口至授予泰国普惠制待遇的发达经济体,如欧盟、美国、日本、加拿大等等。普惠制待遇是发达经济体授予发展中经济体、欠发达经济体及最不发达经济体的一种贸易优惠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从泰国出口美国的商品属于贸易管制(如反倾销、反补贴)的商品,以及232条款项下的钢铝产品,则无法适用FORM A,而应申请一般原产地证。目前灯具照明产品尚不在管制行列,但美国相关主管部门对该行业产品一直采取较为苛刻的监管力度,尤其是应当留意传感器部件、LED知识产权等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详见本报告第16-17页。

 

2、FORM D\E\JTEPA\FTA等

该类产地证用于与泰国(或东盟)签署自贸协定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国际贸易。如FORM D用于泰国与东盟国家内部贸易、FORM E用于泰国与中国之间的贸易、FORM JTEPA用于泰国与日本之间的贸易,FORM FTA用于泰国与印度、澳大利亚之间的贸易。

根据泰国商业部对外贸易部(DFT)公布的数据显示,截止2019年9月19日泰国(或东盟)签署的优惠贸易协议及产地证类别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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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表格中的不同经济体,分别与泰国适用不同的原产地标准及要求。具体包括东盟、中日韩、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秘鲁、香港。

 

3、FORM GSTP

该表格用于出口至泰国政府协定的38个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
    

4、FORM AISP

该表格用于出口至与泰国签署一体化贸易协定的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四国。


 

二、关于RVC即从价百分比(区域价值百分比)的计算方法

 

根据泰国对外贸易部发布的RVC计算规则,共分两种计算方法:

 

• 直接计算方法:

RVC =(原材料成本+生产成本+利润+其他成本)÷ FOB价格×100 %


• 间接计算方法:

RVC =(FOB价格–非原产地材料价格VNM)÷ FOB价格×100 %


其中,非原产地原材料价格以到岸价格(CIF)为基础进行确定。

(注意:实际执行过程中,泰国关于VNM即非原产地材料价格的认定标准并不统一。通常会把泰国签署的《亚太贸易协定》、《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以及WTO协调关税制度中约定的各项标准混用。具体到此前贵公司提及的B公司使用A公司使用从中国进口的原材料加工而成的半成品问题,会存在将符合原产地要求的半成品视为“泰国原产地零部件”,亦会存在半成品中的非原产地材料剥离的判断方式。这种判断标准不一致的情形在泰国海关的工作流程中频繁出现)。


解决办法:建议出口前先向泰国对外贸易部申请对我方产品原产地的预先确认程序,需要根据该机构要求提交申请表格、货物成本和生产过程的申报以及相关证明文件,以固定计算标准,避免最终出口时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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