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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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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一、合同陷阱
当顾客在住房中介那里了解到一处合适的房产,表达购买意愿后,中介公司就会马上与你签订一个中介合同,这个合同在法律上叫“居间合同”。而这个合同是格式合同,不允许顾客修改的,这个合同中双方会约定卖方、买方、住房的相关信息、中介费等等。合同中会有这样一条约定:促成双方合同成立的,买方应按约定支付中介费。双方一旦签订这个合同后,中介马上就会叫你预交或全额交纳中介费。在接下来的住房买卖手续办理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双方买卖不成的情况比比皆是。比如,买方不能办理按揭贷款、卖方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卖方反悔、以及其它因素导致房产不能过户,买方不能达到目的。这时,买方一般都会向住房中介要求退回中介费,或不愿再向中介交纳剩余的中介费。而这时,住房中介不仅不退费,而且还要让你把未交的中介费补齐。这时买方会觉得很冤,房子没买成,还要给中介费!
然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满堂红广州公司就曾经因为这种情况起诉过顾客,而且一审二审都胜诉了。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上签字,就意味着合同已经成立,买方应当按约定支付居间费用。这实际上对买方是不公平的。
陷阱二、为按揭贷款顾客随意选择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赚取高额返点和担保费,损害顾客利益。
目前,按住房中介行业的交易习惯,住房中介在提供居间服务的同时,一般都会代办住房交易的一切手续,直至房产证拿到顾客手中。事实上大多数顾客对交易手续和流程一点不懂,并且也图省心省事,一般都会要求住房中介代为办理。
如果遇到不诚信的住房中介,顾客就会遭受非常大的损失。曾经代理过这样的案件,我的当事人本来是在成都市公积金中心缴存的公积金,他按揭购房时,理所当然是在成都市公积金中心的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去办理贷款手续。而中介确在我的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当事人的资料拿到四川省公积金中心的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去办理。与市公积金中心合作的“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收取的贷款担保费是千分之三,而与省公积金中心合作的担保公司收取的贷款担保费是百分之五!造成我的当事人多给近万元的贷款担保费。而且,还享受不到今后还款过程中,市公积金中心提供的许多便利政策。
不仅中介赚取了担保费,而且某些银行还会给中介以贷款金额一定比例的返点,这也是中介瞒着当事人私自选取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找中介理论的时候,中介还相当蛮横,并且一直置之不理。本人代理当事人起诉到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最终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
陷阱三、不良中介与房东串通对顾客实施诈骗。
房子也有这个房子,房东也是这个房东,一切都是真实的。而中介花言巧语,诱骗顾客签订住房居间合同,合同签订并交付中介费后,房东却以种种原因不卖了。顾客去找中介,中介说根据法律规定,我只报告定约机会并促成了你们签订合同,我的工作就完成了,房东不卖房,房东违约,你可以起诉他。顾客去找房东,房东说你又没给我定金,现在房价涨了,我不卖了。顾客就像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
并且,大多数顾客都没有想到,在这个过程中注意获取相关证据。甚至,过几天去找中介公司,公司说那个经办人都辞职了,人都找不到了。顾客如果去报警,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也认为是一般民事纠纷,不予立案。像这样的情况,顾客维权相当困难。
住房中介遍地开花,从业人员良莠不齐,不诚信的中介比比皆是,他们的花招绝不仅限于此。为了保证交易安全,通过中介购买住房的时候要慎之又慎,谈判、签约过程最好有专业人士或律师协助。如果有需要欢迎致电华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