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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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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由贸议协定原产地证FORM E
自2004年1月1日起,凡出口到东盟的农产品(HS第一章到第八章)凭借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FORM E)优惠原产地证书可以享受关税优惠待遇。 2005年7月20日起,
自2004年1月1日起,凡出口到东盟的农产品(HS第一章到第八章)凭借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FORM E)优惠原产地证书可以享受关税优惠待遇。 2005年7月20日起,7000多种正常产品开始全面降税。中国和东盟六个老成员国(即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至2005年7月40%税目的关税降到0-5%;2007年1月60%税目的关税要降到0-5%。2010年1月1日将关税最终削减为零。老挝、缅甸至2009年1月、柬埔寨至2012年1月50%的税目的关税降到0-5%;2013年40%税目的关税降到零。越南2010年50%税目的关税降到0-5%。2015年其它四国(老挝、缅甸、柬埔寨、越南)将关税降为零。
中国-东盟自由贸议协定原产地证FORM E
自2004年1月1日起,凡出口到东盟的农产品(HS第一章到第八章)凭借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FORM E)优惠原产地证书可以享受关税优惠待遇。 2005年7月20日起,7000多种正常产品开始全面降税。中国和东盟六个老成员国(即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至2005年7月40%税目的关税降到0-5%;2007年1月60%税目的关税要降到0-5%。2010年1月1日将关税最终削减为零。老挝、缅甸至2009年1月、柬埔寨至2012年1月50%的税目的关税降到0-5%;2013年40%税目的关税降到零。越南2010年50%税目的关税降到0-5%。2015年其它四国(老挝、缅甸、柬埔寨、越南)将关税降为零。
可以签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国家有:文莱、柬埔寨、印尼、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10个国家。
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FORM E是由商检局机构签发,目前办理的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FORM E主要是给进口国清关使用,起到进口关税减免或者优惠。另外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FORM E也可以起到证明货物的身份来自中国,还有个用途就是办理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FORM E可以起到进口国海关统计数据用。一般办理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FORM E国家为文莱、柬埔寨、印尼、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该证书的正本和第二副本应由出口人提供给进口人以供其在进口国通关使用。第一副本应由出口成员方签证机构留底。第三副本由出口人留存。当进口国海关对收到的FORM-E证书产生怀疑时,将FORM-E证书第二副本退给签证机构作为核查的需要。
FORM-E 证书所用文字为英语。每份证书应注明其签证机构的单独编号。
证书各栏填制要求如下:
标题栏(右上角),填签证机构编定的证书号,例如:E14470ZC41091311
第一栏包括: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等。
例如:SHENZHEN WANLIYUAN IMP&EXP CO.,LTDCHINA
B 8/F,SHENGANG GARDEN,EAST ROAD SHENNAN,DISTRICT LUO HU, SHENZHENCHINA
注意:
⑴此栏带有强制性,应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名。
⑵此栏不得出现香港、台湾等中间商名称。
第二栏包括: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等。
例如:ABC GOODWILL CO.,LTD. 898-900 SONGWAD ROAD,BANGKOK,THAILAND
注意:
⑴此栏应填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国最终收货人名称(即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收货人)、地址和国名。
⑵此栏不得出现香港、台湾等中间商的名称。
第三栏包括: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等。
此栏应填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及卸货口岸。
例如:FROM SHENZHEN,CHINATO BANGKOK,THAILANDBY SEA
FREIGHTDEPARTURE DATE (离港日期):NOV 26,2014
VESSEL'S NAME/ AIRCRAFT ETC.(船舶名称/飞机等):
HEUNG A SINGAPORE V.PORT OF DISCHARGE(卸货口岸): BANGKOK,THAILAND
第四栏主要指供官方使用。
此栏由进口国海关标注产品享受关税优惠情况,例:
□ 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协议给予优惠待遇
□ 不给予优惠待遇(请注明原因)
进口国有权签字人签字.
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待遇,进口成员国海关必须在第4 栏做出相应的标注。
第五栏包括:商品顺序号等。
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按不同品种分列“1”、“2”、“3”……,以此类推。单项商品,此栏填“1”。
第六栏包括:唛头及包装号等。
例如没有唛头则:N/M,如果有唛头请按照提单唛头为准!
注意:
⑴此栏的唛头应与实际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及发票上的唛头一致,填打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
⑵唛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产地字样。
⑶此栏不得留空。如货物无唛头时,应填打“无唛头”(N/M或NO MARK)。
⑷如唛头过多,此栏不够填,可填在第7、8、9、10栏结束符以下的空白处。
第七栏包括: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名称及HS编码等。
例如:
TAPE FOR JOINT OF BEAD WIRE
18MM X 100 YARDS BLACK-1000 ROLLS
H.S. CODE : 5906.99
TOTAL: TEN (10) CTNS ONLY.
***********************************************
注意:
⑴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数字描述后再用括号加上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
⑵应具体填明货物的包装种类(如CASE,CARTON,BAG 等),不能只填“PACKAGE”。如果无包装,应填明货物出运时的状态,如“NUDE CARGO”(裸装货)、“IN BULK”(散装货)、“HANGING GARMENTS”(挂装)等。
⑶品名应填写具体,应详细到可以准确判定该商品的HS品目号,不能笼统填“MACHINE”、“GARMENTS”、“FABRIC”等。如果信用证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必须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
⑷每类商品名称后面要求填写对应的国际上协调统一的四位HS编码。
⑸商品的商标、牌名(BRAND)及货号(ARTICLE NUMBER)一般可以不填。
⑹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末行加上截止线,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
⑺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写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此栏截止线下方,并以“REMARKS”作为开头。
第八栏包括:原产地标准等。
⒈货物系出口国完全生产的,不含任何非原产成份,填“WO”;
⒉货物在出口成员国加工但并非完全生产,未使用原产地累计规则判断原产地标准的,填该成员国成分的百分比,例如40%;
⒊货物在出口成员国加工但并非完全生产的,使用了原产地累计规则判断原产地标准的,填中国-东盟累计成分的百分比,例如40%;
⒋货物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PSR”(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第九栏包括:毛重或其他数量,货值(FOB)等
此栏应以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如“只”、“件”、“双”、“台”、“打”等。例:1000DOZ.或625KG。
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亦可,但要标上N.W.(NETWEIGHT)。货值为正式出口商业发票上的价值,以FOB 价计。货物单位系美元。
第十栏包括:发票号码及日期等。
例如:VN-IRV-1030912 Nov. 24, 2014
注意:发票日期不能迟于出货日期和申报日期。
第十一栏包括:出口商声明等。
此栏填申报地点、申报日期,如:SHENZHEN,CHINA NOV.26,2014。申报单位的申报员在此栏手签,并加盖申报单位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中英文印章。
注意:
⑴进口国必须是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成员国,且必须与第三栏目的港的国别一致。
⑵申报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不迟于出运日期(后发证书除外)。
第十二栏包括:签证当局证明等。
此栏填打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和签证日期,例如:SHENZHEN,CHINA NOV.26,2014。签证机构授权签证人员经审核后在此栏手签,并加盖签证局印章。
注意:
⑴签证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和申报日期,不迟于货物的出运日期(后发证书除外)。
⑵如系后发证书,此栏需加打“ISSUED RETROACTⅣELY”。
⑶如系重发证书,此栏需加打“CERTIFIED TRUE COPY”。
第十三栏包括:其它说明等。
共有4个选项,"Issued Retroactively","Exhibition","Movement Certificate","Third Party Invoicing",
如签证日期超过船开后3天,则勾选第一选项Issued Retroactively ,即是后发证书;
如目的港使用第三方发票清关,即勾选第四选项Third Party Invoicing ,即是第三方发票,同时在第7栏品名和件数描述下面注意第三方发票抬头的公司名和详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