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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国际合作联盟 机构成员目录
瑞典-中国技术转移中心; 新西兰-中国自贸协会;西班牙阿拉贡对外发展局; 阿根廷拉里奥哈省政府驻深圳代表处 ; 意大利-中国贸易发展促进会;冈比亚伊斯兰共和国驻中国商务代表处; 俄罗斯南部联邦经济促进会;瑞中企业家协会; 电气电子工程师学会(IEEE)深圳办公室; 比利时-卢森堡-非洲-加勒比海-太平洋国家商会; 瑞士瑞中投资促进协会;巴中协会深圳代表处;爱尔兰投资发展局;日本商工会;法国驻广州总领事馆商务处深圳联络处;布鲁塞尔外国投资与贸易促进局;中国哥伦比亚商会;巴中工商总会;法国罗纳-阿尔卑斯大区企业国际发展协会; 韩中经济贸易促进协会深圳代表处;法国工商总会;丹麦哥本哈根投资促进局;德国商会; 以色列驻华贸易代表处深圳联络处;欧盟商会;香港应用科技研究院;韩国商工会;加拿大高新技术产业协会;俄罗斯萨玛拉州工商会中国代表处;卢旺达投资与出口促进局中国代表处;匈牙利创新与技术中心;加拿大大西洋商会;中埃南方商务理事会;法国维埃纳省中国办事处;新加坡科技企业家俱乐部;以色列-中国技术转移中心;保加利亚普罗夫迪夫市驻深圳代表处;保加利亚中国商会;芬兰诺鼎联盟;芬兰政府投资促进署;芬兰圣纳约基市投资促进署 ;芬兰 VIEXPO 出口促进会 ;芬兰圣纳约基应用科技大学 ;芬兰商会劳马地区分会;芬兰商会西海岸分会 ;芬兰圣纳约基科技园 ;新西兰商业联合会;德中经贸合作总会;法国-深圳投资促进会;巴西工商总会;泰国国际商会;马来西亚雪兰莪皇室;泰国国际认证孵化中心;马来西亚一带一路总商会;新西兰商业联合协会;美国CEO俱乐部深圳代表处;中巴联合软件发展协会;中以高科技合作促进中心;中阿经济文化联合会;缅甸中央合作社;匈牙利创新与技术中心;泰王国驻广州领事馆;中国伊朗创新中心;马来西亚中国国际智库;东北亚国际商会联盟;中国国际贸促委深圳委员会;中国科学院云计算中心;深圳市质检会、粤港澳大湾区质量认证促进国际贸易专委会(排名不分先后)
未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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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引导社区经济科学发展,大力推动“三岛一区”建设。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深府〔2011〕165号),统筹设立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全面推动新区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构建招商引资体系
第一条 建立项目准入评估体系。按照新区产业规划和产业导向目录引进项目,提高引资质量,健全土地使用、投资规 模、产出效益、环境影响等综合评估机制。着力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旅游业、高端服务 业和海洋经济相关鼓励类产业。
第二条 建立重大产业项目引资目标责任制和激励制度。对经新区认定的中介机构为新引进符合新区产业规划和产业导 向目录鼓励类、且达到规模以上的产业项目,产业项目正常运作一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 持。
第三条 建立总部企业落户及发展激励制度,大力发展生态生物、生命健康、休闲旅游、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 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具有资金、人才、技术等优势的企业总部,推动产业发展高端化、集约化和规模化。
二、创新资源配置体系
第四条 鼓励创建特色工业园区。对获得认定为深圳市特色工业园的园区,按其获得市财政补贴额度的50%给予资助。 其中,单个园区规划费用扶持上限为15万元,公共服务平台和信息化建设费用扶持上限为150万元。
第五条 对经新区认定且未取得用地的总部企业,对其租用的总部办公用房,首三年给予房租扶持,采用事后报销制, 按实际租金50%,对租赁面积在1000㎡以下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12元予以扶持。
第六条 把总部企业人才列为保障性住房的重要对象,实施人才“安居”工程,以创新保障性住房制度为重点,着力解 决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人才的住房问题。
三、 扶持企业培育体系
第七条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搭建银企沟通平台,定期召开银企座谈会,有针对性的向金融机构推荐信誉良好、技术先 进、有发展前景、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和项目。新区中小企业经新区认定的担保机构为其提供信用担保,给予新 区中小企业所产生的手续费50%支持,单笔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额所产生利息3% 的贴息扶持,单个企业每年的贴息上限为10万元。
第八条 鼓励加工贸易企业积极拓展内销业务。建立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跟踪管理服务机制和奖励制度,鼓励加工贸 易企业创立内销品牌,建立国内营销和物流体系。加工贸易企业内销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比上年度每增加 1000万元,给予5万元市场开拓扶持,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帮助企业积极开拓市场。组织企业参加市政府安排的各类展会,对参展企业给予展位费扶持。鼓励企业自行参 加全国性经贸科技类展会、省级以上专业展会以及境外展会。每家企业每次参展的展位费扶持额上限为2万 元,全年扶持总额上限为10万元。
第十条 实施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与市级扶持额相等的扶持,上限为30万元;对已 完成上市辅导的企业,给予与市级扶持额相等的扶持,上限为80万元;对已上市的企业,给予45万元的扶持。 单个企业的扶持上限为155万元。
第十一条 经新区认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的总部企业,其产业符合新区产业调整和产业导向 名录,新区在资金、人才、用地、周边配套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二条 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承诺在新区经营五年以上,综合考虑其对新区财力的贡献情况,经评审给予一次性不超 过100万的落户补助。从认定当年起连续3年给予资金支持,按其申请年度形成新区地方财力20%总额分年度予 以支持,每年不超过200万人民币,连同落户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附则
第十三条 同一项目,适用于本措施,同时又适用于新区现行的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四条 本措施由经济服务局、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审批认定等工作,并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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