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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国际合作联盟 机构成员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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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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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为推动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合理引导各类资源优化配置,营造 良好的科技创新发展环境,根据《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深鹏办[2013]81号,以下简称 《办法》)、《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试行)》(深鹏办[2013]70号,以下简称 《措施》)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作原则及制度】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 审核”的制度。
第三条【扶持方式】专项资金采用无偿扶持的方式,扶持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同一项目按照从高 原则和不重复扶持原则进行。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扶持对象】专项资金扶持对象除须具备《办法》和《措施》中所要求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
(二)已享受同级政府财政资助的同一项目,不再给予扶持。
(三)其他条件:
1、申请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项目配套扶持的项目,须是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立项扶持项目,并符合《措施》中相关规 定。已获得新区产业发展资金无偿扶持的同一项目,不再给予配套扶持。
2、产学研合作项目的合作单位须为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含香港科技园公司),且具备开展合作项目的基础和条件。申 请单位与合作单位须签订《合作协议》。
3、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对象,应于2012年1月1日之后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并已取得认定 证书(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属于首次认定)。
4、信息化建设项目扶持对象,上年度营业收入应不低于1亿元。申请扶持的项目应是在2012年1月1日之后完成建设的项 目,且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扶持对象,创办企业时间应在2012年1月1日之后。
6、科技产业园房租补贴对象应是入驻新区经认定的市级以上科技型企业孵化载体的单位。
7、研发机构扶持对象应从事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技术开发和试验工作,有具体的研发项目及中长期开发目标和发展 规划,并符合大鹏新区产业发展导向;有稳定的科研人才队伍,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及中 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人数占机构总人数50%以上;具备一定的科研支撑条件,有科研仪器设备及其他必需的科研条 件,其中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和软件资产占资产总额70%以上)。
企业设立的研发机构,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每年投入研发经费500万元以上,研发机构年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60% 以上,研究开发经费占总收入30%以上;国家研究机构或国家重点大学设立的研发机构,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每年 投入研发经费50万元以上;跨国公司设立的研发机构,应向其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设立的法人企业输出或转让自主知识 产权核心技术。
研发机构应由以下单位设立并派出研发负责人:
(1)中央直属企业:隶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由中央直接管理的特大型企业;
(2)国内著名企业: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在国内排行前列,且上年度销售额50亿元以上;
(3)跨国公司:位列世界500强的国际知名企业;
(4)国家研究机构:国家出资设立的科研院所,或者已通过国家有关部委批准、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 程实验室等研究机构;
(5)国家重点大学:国家重点支持的211工程、985工程中的高等院校。
与其他企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个人联合建设研发机构的,上述五类机构在所建设研发机构中相对控股且投资比 例30%以上。
8、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对象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自己的产品研发团队,具有较好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自主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具备较好的发展潜力和纳税 能力;
(2)上年度企业总销售收入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5)对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按企业拥有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 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不含商标)的类型及数量进行优先推荐(其中发明专利的优先权最高,其次为实用新 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的优先权,外观设计专利的优先权最低);
(6)一项以上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排名前五名)优先推荐。
第五条【扶持标准】相关扶持标准,依据《措施》中具体内容。企业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指企业在大鹏新区缴纳的税收形成的新区地方留成。
第三章 扶持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向新区经济服务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签字样本,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国、地税纳税 证明复印件;
(四)企业简介及企业近两年获得政府各种财政资金扶持、奖励的详细情况说明;
(五)其它相关材料。
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项目配套扶持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承担单位与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签署的项目任务书(合同书)或立项(认定)文件;
(二)拨款经费进账凭证等证明材料。
科技研发项目扶持申请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固定格式);
(二)与申请项目相关的专利或查新报告等体现技术水平和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三)已承担区科技计划验收类(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除外)项目未到期的,提交该类项目的进展情况报告。
产学研合作项目扶持申请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固定格式);
(二)与申请项目相关的专利或查新报告等体现技术水平和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三)已承担区科技计划验收类(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除外)项目未到期的,提交该类项目的进展情况报告;
(四)申请单位与合作方签订的《合作协议》。
高新技术企业扶持申请还须提供企业获认定的公示文件、证书。
信息化建设项目扶持申请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固定格式);
(二)信息化建设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
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扶持申请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发明专利证书或其他科技成果证明材料;
(二)科技成果产业化、相关产品情况介绍;
(三)商标、检测报告等体现技术水平和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科技产业园房租补贴申请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入驻园区的科技型企业孵化载体认定文件;
(二)租赁合同;
(三)租金支付发票。
高端创新科研团队扶持申请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团队与广东省/深圳市签订的协议书或合同书;
(二)租赁合同;
(三)租金支付发票。
研发机构扶持申请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研发机构建设、运行工作情况介绍;
(二)由工商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包括股东构成等基本情况的信用询单;
(三)研发机构场地和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
(四)研发机构在大鹏新区技术溢出证明材料;
(五)租赁合同;
(六)租金支付发票。
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申请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科技创新体系、制度和研发能力说明材料;
(二)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提交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四)申请单位上年度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专项审计报告,包含以下内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服务)收入 及其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研究开发费用及其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企业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量以及学历结构、 研发人员数量及其占企业职工的比例;
第七条【申请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一)未按规定提交商事主体年度报告书或税务申报的;
(二)申报资料、数据不真实,在享受各级政府扶持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海关、安全生产、环保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的;
(四)有欠税、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的;
(六)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单位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七)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八)不按规定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或报送数据不真实的。
第八条【申请受理】申请受理。本实施细则所列扶持定期受理,集中审核。新区经济服务局受理扶持申请,对申请材料进 行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 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完善材料后,在规定期限内可重新提交。
第九条【申请审批】审批。资金的审批,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需进行专家评审的项目,由新区经济服务局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进行现场考察评审,专家评审小组提出书面考察评审 意见。
专家评审项目包括:科技研发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科技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研发机构扶持、 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
(二)不需要专家评审的项目,由新区经济服务局业务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核实申报材料后提出核查意见。
非专家评审项目包括: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项目配套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扶持、科技产业园房租补贴、高端创 新科研团队扶持。
(三)对通过专家评审或部门审核的,新区经济服务局提出扶持初审建议,按《办法》规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
(四)相关部门按《办法》规定的程序步骤完成复核、审议、公示,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下达扶持计划。
(五)新区经济服务局根据扶持计划,与相关企业签订合同书(一式二份),合同书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扶持金额;
2、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计划;
3、双方权利和义务。
(六)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按财政资金管理程序核拨专项扶持资金。
第十条【项目实施要求】获资金扶持的单位需严格执行合同内容,确保专款专用,建立扶持资金的独立台帐。
第十一条【重大事项报告】获资金扶持的单位存在资金使用计划有实质性的变动,或预计将发生重大经营、管理方面的变 化,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新区经济服务局,并执行新区经济服务局的回复意见。
第四章 考核及验收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需进行年度考核的项目包括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新区经济服务局要求提交年度考核材料,新区经济服务局对企业进行年度考核检查,决定是否继 续予以扶持。
第十三条【项目验收】需进行验收的项目包括:科技研发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
项目到期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到期后六个月内,按照新区经济服务局要求提交项目验收材料,新区经济服 务局组织专家验收小组进行现场验收,专家验收小组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验收批复】新区经济服务局根据专家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批复项目的验收结果。
科技研发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需完成合同所列验收考核指标,且有一项以上知识产权(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除 外)申请或授权。
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验收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成合同所列验收考核指标;
(二)拥有的专利(不包括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不含商标)的数量需新增6项以上或新增一项以上发明专利;
(三)具有健全的科技创新体系和完善的科技创新制度;
(四)建立了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专职人员、管理制度、激励机制,以及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的总体规划;
(五)上年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服务)销售收入占企业总销售收入的60%以上;
(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保持在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保持在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10%以上;
(七)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需达到: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销售收入 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第十五条【项目延期】需验收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后六个月内向新区经济服务局提出延期申 请,但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整改】对不能通过验收的企业,新区经济服务局向企业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企业在收到通知后一年之内须完成 合同书内规定的计划目标、内容,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然不能通过验收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产业扶持资金 申请。
第五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申请企业有如下情况者,新区经济服务局、发展和财政局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 项目、收回资金、三年内不再将该企业列入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等措施,并将项目承担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 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二)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四)不按规定向新区经济服务局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八条【资金评估】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对扶持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定期对 扶持项目进行评估,分析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 施整改,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实施细则解释】本实施细则由新区经济服务局、发展和财政局共同解释,经济服务局制定和公布年度专项资金 申报指南。
第二十条【生效日期】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企业设立落户大鹏新区,国际合作联盟胡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