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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国际合作联盟 机构成员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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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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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大鹏新区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深鹏办[2013]69号,以下简称 《措施》)、《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深鹏办[2013]81号,以下简称《办法》)有 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现代服务业相关定义】本实施细则中主要涉及到现代服务业中的文化创意、商贸流通、软件和电子商务、服 务外包四大类。
文化创意企业,是指在新区注册并依法开展文化创意相关产业经营活动的企业。文化创意产业是指以创作、创 造、创新为根本手段,以文化内容、创意成果和知识产权为核心价值,以高新技术为重要支撑,为社会公众提 供文化产品和服务,引领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消费潮流的新兴产业。
商贸流通企业,是指在新区注册并依法开展商贸流通相关产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商贸流通业,指商品流通和为 商品流通提供服务的产业,主要包括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
软件企业,是指在新区注册并依法开展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经 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 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的企业。电子商务企业,是指在新区注册并依法开展电子商务及相 关产业经营活动的企业。电子商务业指以开放的互联网为平台基础,完成并实现相关商贸交易的活动,及为该 活动提供关联服务的企业。
服务外包企业,是指在新区注册并依法开展服务外包产业经营活动的企业。服务外包需符合以下特征:一是以 服务为业务内容,二是以信息技术为依托,承接的服务至少可通过互联网等现代方式交付,三是发包方与承接 方须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外包主要包括软件研发、信息技术研发、信息系统运营维护等信息技术外包 (ITO),企业业务流程设计、内部管理、运营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等业务流程外包(BPO),以及知识产权 研究、医药研发、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工程设计、动漫和网络游戏设计等知识流程外包(KPO)。
第三条【工作原则及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 政府审核”的制度。
第四条【扶持方式】专项资金采用无偿扶持的方式,扶持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同一项目按照 从高原则和不重复扶持原则进行。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扶持对象】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除须具备《办法》中第九条所要求的基本条件外,申报企业还需符合本实施 细则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扶持标准】相关扶持标准,依据《措施》中具体内容。企业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指企业在大鹏新区缴纳的税 收形成的新区地方留成。
第三章 扶持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申请材料】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需向新区经济服务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现代服务业项目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两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
(四)企业简介及相关产业企业证明材料;
(五)与申请扶持项目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企业近三年获得政府各种财政资金扶持、奖励的详细情况说明;
(七)新区经济服务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房租扶持的,还需提供:
(一)申请房租扶持房屋的已备案租赁合同;
(二)有关物业管理费协议书及发票复印件。
第八条【申请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一)未按规定提交商事主体年度报告书或税务申报的;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扶持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因违反有关财政、税收、外贸、海关、安全生产、环保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四)有欠税、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的;
(六)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七)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八)不按规定向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九条【申请受理】申请受理。本实施细则所列扶持定期受理,集中审核。新区经济服务局受理扶持申请,对申请材 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企业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 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企业补充相关材料后,在规定期限内重新提交。
第十条【申请审批】审批。资金的审批,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对已受理的项目,新区经济服务局核实申报材料、组织实地考察;
(二)新区经济服务局根据申报企业或项目的实际情况,组织专家评审或进行部门审核;
(三)对通过专家评审或部门审核的,新区经济服务局提出扶持初审建议,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
(四)相关部门按《办法》规定的程序步骤完成复核、审议、公示,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下达扶持计划;
(五)新区经济服务局与项目申请企业签订《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现代服务业项目扶持合同书》(一式二 份),合同中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扶持金额;
2、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计划;
3、双方权利和义务。
(六)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按扶持计划核拨专项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专家评审范围】专家评审范围。《措施》中除属房租扶持及对已获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的一次性或配套扶持项 目外,其他均需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要求】获扶持的企业需严格执行合同内容,确保专款专用,建立扶持资金的独立台帐。
第十三条【重大事项报告】获扶持的企业对扶持资金使用计划有实质性的变动,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新区经济服务 局,并执行新区经济服务局的回复意见。
第四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申请企业有如下情况者,新区经济服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 项目、收回资金、三年内不再将该企业列入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等措施,并将项目承担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不诚 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二)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四)不按规定向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五条【资金评估】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对扶持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定 期对扶持项目进行评估,分析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提高专项资金 使用效率。
第五章 相关释义
第十六条【时间设置】“新注册”、“新获得”、“新建”、“新通过”等时间设置以《措施》发布试行之日为起 点。
第十七条【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是指列入深圳市市级及以上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十八条【总部企业】总部企业是指完成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 企业法人机构,一般分为综合型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申请总部企业相关扶持的,应是深圳市相关部 门认定的总部企业或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人、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新区;
(二)承诺5年内注册地址和主营业务均不迁离新区,不改变在新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三)具备一定的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职能,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
综合型总部企业申请扶持的,须上年度在新区纳税地方留成部分不低于500万元;成长型总部企业申请扶持 的,须上年度在新区纳税地方留成部分不低于200万元且在新区纳税总额同比增长超过20%。
第十九条【全国连锁百强称号】全国连锁百强称号是指进入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年度“中国连锁百强”企业。
第二十条【国家级商业示范社区】国家级商业示范社区是指经向国家商务部申报并获得认定的商业示范社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实施细则解释】本实施细则由新区经济服务局、发展和财政局共同解释,经济服务局制定和公布年度 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二十二条【生效日期】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企业设立落户大鹏新区,电13058080805 0755-33168383 胡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