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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国际合作联盟 机构成员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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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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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内容
对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著名企业、跨国公司、国家研究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在新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新区产业发展导向 的研发机构给予租金扶持。
二、设定依据
(一)《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试行)》。
(二)《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三)《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
三、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审核。
四、审批条件
申请扶持的研发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款等不良记录,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从事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技术开发和试验工作,有具体的研发项目及中长期开发目标和发展规划,并符合大鹏新区产 业发展导向。
(六)有稳定的科研人才队伍,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人数占机构总人数 50%以上。
(七)具备一定的科研支撑条件,有科研仪器设备及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仪 器设备和软件资产占资产总额70%以上)。
(八)企业设立的研发机构,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每年投入研发经费500万元以上,研发机构年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60%以上, 研究开发经费占总收入30%以上。
国家研究机构或国家重点大学设立的研发机构,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每年投入研发经费50万元以上。
跨国公司设立的研发机构,应向其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设立的法人企业输出或转让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
(九)研发机构应由以下单位设立并派出研发负责人:
1、中央直属企业:隶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由中央直接管理的特大型企业;
2、国内著名企业: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在国内排行前列,且上年度销售额50亿元以上;
3、跨国公司:位列世界500强的国际知名企业;
4、国家研究机构:国家出资设立的科研院所,或者已通过国家有关部委批准、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等 研究机构;
5、国家重点大学:国家重点支持的211工程、985工程中的高等院校。
与其他企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个人联合建设研发机构的,上述五类机构在所建设研发机构中相对控股且投资比例30%以上。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 书纸质文件;
(二)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签字样本,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
(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 件;
(四)企业简介及企业近两年获得政府各种财政资金扶持、奖励的详细情况说明;
(五)研发机构建设、运行工作情况介绍;
(六)由工商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包括股东构成等基本情况的信用询单;
(七)研发机构场地和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
(八)研发机构在大鹏新区技术溢出证明材料;
(九)租赁合同;
(十)租金支付发票;
(十一)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填报。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大鹏新区经济服务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经济服务局提交申请材料——经济服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评审专家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考察 评审——报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议——社会公示 ——报新区管委会批准——下达扶持计划——经济服务局与相关企业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合同——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拨款
十、审批时限
结合受理情况,按申报顺序,分批处理。
十一、审批文件及有效期限
文件:扶持计划。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扶持计划之日起1个月内,与经济服务局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合同。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扶持计划获得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企业设立落户大鹏新区,电13058080805 0755-33168383,胡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