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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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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促进委员会关于投资促进政策与准则第 2/2557 号公告
由于目前国内外经济和投资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为适应目前以及未来的发展,并与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发展方向和农业、工业和服务业发展政策相一致,以增强国家竞争力,达到长期的可持续发展,投资促进委员会对投资促进政策进行了调整。
根据一九七七年《投资促进法》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内容,投资促进委员会制定了投资促进政策和条例如下:
第一条:废止以下规定:
1.1投资促进委员会二零零零年八月一日颁布的关于投资促进政策和条例第 1/2543 号公告。
1.2投资促进委员会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日颁布的关于技术技能和创新(Skill, Technology and Innovation: STI) 方面投资所给予的额外优惠权益第3/2549 号公告。
1.3投资促进委员会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日颁布的关于电子电器行业长期连续投资政策第5/2549 号公告。
1.4投资促进委员会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颁布的关于电子电器行业长期连续高额投资并属特别重视项目的政策第8/2549 号公告。
l1.5投资促进委员会二零零七年四月九日颁布的关于推动工业部门与教育机构之间的研发措施第1/2550 号公告。
1.6投资促进委员会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九日颁布的关于调整技术技能和创新(Skill, Technology and Innovation: STI) 方面投资所给予的优惠权益第6/2552 号公告。
1.7投资促进委员会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五日颁布的关于享受投资优惠权益的行业类别、规模、条件和优惠权益第 10/2552 号公告。
1.8投资促进委员会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五日颁布的关于调整技术技能和创新(Skill,Technology and Innovation: STI) 方面投资所给予的额外优惠权益第11/2552 号公告。
第二条:投资促进委员会或者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厅的所有公告,若出现与本公告不相符之处,以本公告为准。
第三条:投资促进理念
投资促进委员会制定了投资理念如下:
“促进吸引外来投资以及泰国企业到国外去进行有价值的投资,以加强泰国竞争力,规避中等收入陷阱 (Middle Income Trap),遵循适足经济哲学原理持续发展。”
第四条:投资鼓励政策
为达到所制定的理念,投资委制定了投资鼓励政策如下:
4.1鼓励投资以增强国家竞争力,鼓励研发创新,为农业,工业和服务创造 价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公平竞争,消除经济和社会差异。
4.2鼓励环保和节能或者使用替代能源项目的投资,以达到均衡和持续 发展。
4.3 配合地区优势,鼓励产业集群的产生,增加产业链的价值。
4.4促进南部边境地区的投资,推动经济发展,带动当地的安全稳定发展。
4.5鼓励经济特区的投资,尤其是边境地区工业区内外的投资,与邻国经济接轨,共同进入东盟经济共同体。
4.6协助泰国企业海外投资,提升泰国企业的竞争力,加强泰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影响力。
第五条: 享受投资优惠权益的行业类别
5.1本公告附后的行业类别是给予享受投资优惠权益的行业类别。
5.2制定给予享受投资优惠权益各类业务的条件和优惠权益。
5.3制定特别重视以及对国家发展特别有利的行业,享受免企业所得税,并且不规定免税上限如下:
-第1.3 项,种植经济树木(不包括桉树)
-第3.9项,创意产品的开发与设计服务
-第4.11.1项,生产飞机机体,机体部件,其他重要部件,如:发动机,飞机部件,螺旋桨,电子设备等。
-第5.6 项,电子产品的设计。
-第5.7 项,软件开发业务。
-第7.1.1.1项,电力业务或者电力业务和用垃圾生产蒸汽或者垃圾燃料(Refuse Derived Fuel)
-第7.8项,能源管理服务业务 (Energy ServiceCompany: ESCO)
-第7.9.2项,技术工业区或者工业村。
-第7.10项, 云服务业务。
-第7.11项,研究及开发业务。
-第7.12项,生物科技业务。
-第7.13项,工程设计业务。
-第7.14项,科学检验业务。
-第7.15项,标准校准服务业务。
-第7.19项,专业培训机构。
第六条:审批准则
投资促进委员会对申请享受投资优惠权益的项目制定了审批准则如下:
6.1提升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的竞争能力
6.1.1产品的增加值不少于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农业和农产品,电子产品及部件和金属切割业务的增加值不少于销售收入的百分之十。
6.1.2必须有先进的加工工艺。
6.1.3必须使用新机器,若使用国外进口的旧机器,必须遵循以下 准则:
(1) 旧机器的已使用年份,自生产当年算起至进口当年为止,必须不超过五年。机器的使用效率,对环境的影响和耗能状况,包括合适价格的评估方面必须得到可信赖机构的认证方可使用于项目申请,并可用于计算免企业所得税的投资资金,但不能享受免企业所得税。
(2) 用于项目申请的旧机器,自生产当年算起至进口当年为止,使用年份超过五年但不超过十年的,只允许冲压机的价值可用于计算免企业所得税的投资资金,但进口时不能免进口税。机器的使用效率,对环境的影响和耗能情况,包括合适价格评估必须得到可信赖的机构认证。
(3) 海运业务,空运业务和模具业务,根据实际情况允许使用超过十年的旧机器,机器价值可用于计算免企业所得税的投资资金,进口时可获免进口税。
具体按投资委办公厅的规定执行。
6.1.4投资额在一千万铢以上(不含土地资金和流动资金)的项目,自规定投产营业之日起两年内,必须取得 ISO9000 或者ISO14000国际质量标准认证或其它同等的国际标准认证,否则被削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限一年。
6.1.5获得特许权承包政府项目和国有企业体改项目,投资委则遵照 1998 年 5 月 25 日及 2004 年 11 月 30 日国务院决议,核审如下:
(1)根据1999年《国有企业资本法》投资的项目,不在享受投 资优惠权益范围内。
(2)获得特许权由私人承包并且把所有权归还给政府的项目, (Build Transfer Operate 或 Build OperateTransfer)。若项目所属的政府机构希望让承包商享受投资优惠权益,必须在宣布投标前向投资委递交申请。在投标环节中,必须注明清楚私人承包商将得到什么优惠权益。一般而言,若私人承包商必须向政府机构支付特许权酬金,投资委将不给予该项目享受投资优惠权益,除非是回报政府用于该项目的合理支出。
(3)由私人投资幷拥有所有权的国家项目 (Build Own Operate),包括由私人租赁或者管理并向政府以租金的形式支付酬金的项目,投资委将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审核。
(4)根据1999 年《国有企业资本法》进行体制改革成为有限公司后,若项目需扩展业务,只允许扩展的部分申请投资优惠权益,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审核。
6.2 预防对环境造成影响
6.2.1对于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项目,必须具备足够的有效的预防和减少对环境质量造成影响的措施,投资委将对其设厂地点和治理方式进行特别审核。
6.2.2任何项目或者项目扩展投资部分属于必须编写环境评估报告的项目,必须遵照环境保护法或者国务院的有关决议执行。
6.2.3设在罗勇府的项目,必须按投资委于2011年5月2日颁布的关于罗勇地区工业投资促进政策第波1/2554号公告规定执行。
6.3 最低投资资金和项目的可行性
6.3.1项目的最低投资资金不少于一百万铢(不包括土地资金和流动资金),除非在本公告附后的给予享受投资优惠权益的行业类别中有特别注明的则除外。关于以知识为主导的投资服务项目,由于考虑到员工每年最低工资要求,因此在新的投资促进政策附后的投资促进行业类别中作了特别规定。
6.3.2新投资的项目,贷款债务和注册资金比不超过三比一。对于扩展投资的项目,则视实际合适情况而定。
6.3.3投资资金(不包括土地资金和流动资金)超过7.5亿铢以上的项目,必须按投资委要求递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外商持股条例
申请享受投资优惠权益的项目,投资委制定了持股条例如下:
7.1投资于1999 年《外商经营法》中的第一类行业的项目,泰籍人持股总计不少于注册资金的百分之五十一。
7.2投资于1999 年《外商经营法》中的第二类和第三类行业的项目,允许外商持大股或者独资,除非其他法律有专门规定则例外。
7.3若有合适理由,对于申请享受投资优惠权益的某类项目,投资委可能对外商持股有特别规定。
第八条:投资区域
投资委制定了鼓励投资区域如下:
8.1二十个低收入的府份,如:胶拉信,猜也奔,那空帕农,南,汶干, 武里喃, 帕,马哈沙拉堪, 莫拉限,夜丰颂, 益梭通, 黎逸,四色菊,沙功那空, 萨缴, 素可泰,素辇, 廊磨南蒲, 乌汶以及庵纳乍能。
8.2 经济开发特区
8.3获准享受投资优惠权益或者得到投资委认可的科学技术园区(Science and Technology Park)
第九条:给予享受投资优惠权益的准则
投资委制定了给予享受投资优惠权益的两种模式如下:
9.1 按行业类别给予投资优惠权益(Activity-basedIncentives)
投资委按行业类别的重要性制定了以下两类行业优惠权益:
9.1.1 A类,指可以享受免企业所得税、机器、原材料进口税以及其他非税务方面的优惠权益,共分为四类,如下:
A 1 类,享受以下优惠权益:
-免企业所得税八年,无免税上限。
-免机器进口税。
-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免进口税一年。投资委将视其必要性与合理性给予延期。
-其他非税务优惠。
A 2 类,享受以下优惠权益:
-免企业所得税八年,免税额度相当于项目的投资金额(不包括土地资金和流动资金)。
-免机器进口税。
-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免进口税一年。投资委将视其必要性与合理性给予延期。
-其他非税务优惠。
A 3 类,享受以下优惠权益:
-免企业所得税五年,免税额度相当于项目的投资金额(不包括土地资金和流动资金),除非在给予享受投资
优惠权益的行业类别中特别注明免企业所得税无免税上限。
-免机器进口税。
-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免进口税一年。投资委将视其必要性与合理性给予延期。
-其他非税务优惠。
A 4 类,享受以下优惠权益:
-免企业所得税三年,免税额度相当于项目的投资金额(不包括土地资金和流动资金)。
-免机器进口税。
-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免进口税一年。投资委将视其必要性与合理性给予延期。
-其他非税务优惠。
9.1.2 B 类,指只获免机器和原材料进口税以及其他非税务优惠权益的行业,分为两类,即:
B 1 类,享受以下优惠权益:
-免机器进口税。
-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免进口税一年。投资委将视其必要性与合理性给予延期。
-其他非税务优惠。
B 2 类,享受以下优惠权益:
-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免进口税一年。投资委将视其必要性与合理性给予延期。
-其他非税务优惠。
9.2 根据项目的价值给予额外优惠权益(Merit-based Incentives)
为更好地促进在对国家和工业总体有利方向投资或者投入费用,投资委根据项目的价值制定了给予额外的优惠权益如下:
9.2.1 为提高竞争力而给予额外的优惠权益:
在以下方面投资或者投入费用:
(1)科技和创新方面的研究和开发。企业内部自我研发或者外包给泰国国内的研发机构进行研发,或者与国外机构共同研发。
(2)经投资委认可的,在技术和人才发展基金,教育机构,专业培训中心,研究机构或者泰国政府科技部门投入资金。
(3)使用泰国国内研发的技术所付出的费用。
(4)高等技术的培训。
(5)为泰国国内原材料或者零部件供应商提供高等技术的培训和技术协助,上述供应商企业中泰籍人持股不少于注册资金的百分之五十一。或者,
(6)产品和包装的设计,公司内部自我设计或者雇用国内其他企业设计,而且得到投资委的认可。
详细内容按照投资委办公厅的准则执行。
享受额外优惠权益如下:
(1) 上述投入总计不少于头三年销售额的百分之一,或者不少于两亿铢(以金额少的那项为准),可增加免企业所得税一年,但与原有的免企业所得税期限合计不得超过八年。
(2) 上述投入总计不少于头三年销售额的百分之二,或者不少于四亿铢(以金额少的那项为准),可增加免企业所得税二年,但与原有的免企业所得税期限合计不得超过八年。
(3) 上述投入总计不少于头三年销售额的百分之三,或者不少于六亿铢(以金额少的那项为准),可增加免企业所得税三年,但与原有的免企业所得税期限合计不得超过八年。
第9.2.1(1)条增加免企业所得税的上限为投资资金的百分之二百。第9.2.1(2)-(6) 条增加免企业所得税的上限为投资资金的百分之一百。
9.2.2.为推动地区繁荣而给予增加免企业所得税期限的优惠权益:
若投资于第8.1所述的投资区域,可享受额外优惠权益如下:
(1)增加免企业所得税三年,但与原有的免税期限合计不得超过八年。但若属免企业所得税八年的A1和A2行业,则在免八年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增加减免该税项正常税率的百分之五十,期限为五年。
(2)自项目有收入之日起,允许把运输费,电费和水费的两倍作为成本在净利润中扣除,期限为十年。
(3)自项目有收入之日起,允许把舒适设施的安装和建设费的百分之二十五作为成本从净利润中扣除,自项目有收入之日起期限为十年。企业可选择一年或者多年扣除上述费用。资产的折旧仍按常规扣除。
9.2.3 为发展工业用地而给予增加免企业所得税期限的优惠权益:
若在享受投资优惠权益的工业区或工业村设立工厂,将获增加免企业所得税期限一年,但与原有的免企业所得税期限合计不得超过八年。
上述规定不包括那些按条件规定必须在工业区或者工业村内设立工厂的项目。
9.2.4 根据项目的价值给予增加免企业所得税期限。
(1)A类行业的投资项目,若需增加享受免企业所得税期限,可在递交项目申请的同时报送增加免企业所得税期限申请,或者在项目通过审批之后再申请增加免企业所得税 期限。
若在项目审批后申请增加免企业所得税,无论该项目是否已开始营业有收入,均可办理。但是必须在该项目享受《投资促进法》第三十一条免企业所得税期限尚未结束前办理申请。
(2)B类行业的投资项目,按项目价值申请增加免企业所得税期限,只能申请第9.2.1条为提高竞争力而给予额外的优惠权益和第9.2.2条为推动外地的繁荣给予增加免企业所得税期限的优惠权益,而且必须在递交项目审请的同时报送增加免企业所得税期限申请。若特别注明不能申请享受增加免企业所得税期限的行业除外。
第十条:对调整生产效率给予的投资优惠权益
投资委允许已获准享受投资优惠权益的企业可以为调整生产效率提高竞争力而免税进口机器如下:
10.1用于研发方面的机器;
10.2用于预防和处理环境污染的机器;
10.3用于生产电子产品及部件的机器,无论是进口新机器代替旧机器还是用于扩大原有生产能力,无论该项目是否已得到同意投产营业。
第十一条:申请使用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权益
为使免税优惠权益更有效率,并可以检查享受免税优惠是否正确无误,是否符合投资条件,能够清楚地评估给予投资优惠权益是否值得,因此规定了享受投资优惠权益的企业必须按投资委办公厅规定的格式报告项目业绩,投资委办公厅检查后允许使用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权益。
第十二条: 附言
对于根据投资委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日颁布的关于促进电子电器业长期投资政策第5/2549号公告或者投资委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颁布的关于促进电子电器业连续长期的大型投资,并且对国家特别有利的投资政策第8/2549号公告享受投资政策优惠权益的企业,在本公告生效后,仍然继续享受原有投资优惠权益。
第十三条:本公告于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颁布
巴育•真欧察上将
投资促进委员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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