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地处亚洲中南半岛中部,是东南亚地区的经济、金融中心和航空枢纽,也是东盟十国的重要国家之一。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与东盟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双边贸易持续攀升。中泰双方经济合作更是不断取得新的进展,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成立以及一系列互惠协议的签署等,为中泰经贸活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泰国社会在佛教文化的熏陶下民风淳朴,多年来一直推行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强大的基础设施和优厚的投资促进政策。
泰国是“一带一路”上的重要节点,中泰两国实现互利共赢,共享经济成果的美好愿景正渐成现实。
一、泰国法律环境
泰国的法律体系是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作为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司法系统由宪法法院、司法法院、行政法院和军事法院构成。泰国法院代表国王独立行使司法权并向国王负责。主要的成文法典包括民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税法和土地法。泰国的最高法律是宪法,宪法之外还有法律、皇家法令、紧急法令、部级条例、部级通告、其他政府通告以及地方政府规定。
二、投资者的刑事风险
侵犯皇室人员刑事风险泰国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其皇室在泰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各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泰国,侵犯皇室成员将受到非常严重的刑法制裁。如泰国刑法第107条规定,造成国王死亡的,处死刑。对国王、皇后、王储或摄政进行诽谤、侮辱或威胁行为的,处三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有关宗教的刑事犯罪泰国长期处于政教合一的状态,宗教的地位至高无上。《刑法典》中专门对有关宗教的犯罪作出了规定。如刑法第206条规定,以任何方式对众人宗教礼拜的物或处所有足以侮辱该宗教的行为的,处一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两千至一万四千铢罚金。
欺君罪泰国的《欺君法》规定禁止公众对王室那怕是最温和的议论都不能,每项欺君罪,至少判刑3年,最高可判刑15年。并将不得保释,不得请律师,不得见媒体。国王和王室的任何成员都不受法律对于个人的指控。对泰国的投资者要注意这个与泰国独特文化背景相适应的罪行。
三、中国企业在泰国投资合作的保护政策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1985年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1986年签订《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其他协定
1994年签订《关于民商事司法协助和仲裁合作的协定》;
2000年,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双边协议》,协议附件中列出了中国给予泰国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减让表;
2003年签订《中泰两国政府关于成立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联合委员会的协定》;
2012年4月签署涉及经贸、农产品(000061,股吧)、防洪抗旱、铁路发展、自然资源保护等领域的7项双边合作文件;
2013年,签署《中泰关系发展远景规划》,涉及了政治、经贸和投资、防务和安全、交通和互联互通等多个领域的合作。
四、投资相关法律
(一)主要投资法律
(1)《民商法典》,规定了法人的设立、组织、经营、变更等行为。查询网址:www.samuiforsale.com/Civil_code_text_english_l.html
(2)《外籍人经商法》,为外籍人在泰经商行为的根本法律。
查询网址:www.dbd.go.th/mainsite/index.php?id=791&L=1
(3)《税法典》,查询网址:www.rd.go.th/publish/37693.0.html
(4)《投资促进法》,明确了外商在泰国投资可以享受的各项优惠权益。查询网址:www.boi.go.th/chinese/about/law_and_regulations.asp
(5)《劳动保护法》,明确雇主和雇员的权利及义务。查询网址:
www.mol.go.th/download/laborlaw/labourprotection1998_en.pdf
(6)《外籍人工作法》,规定外籍人在泰工作的根本法律。
查询网址:www.eng.mol.go.th/law_labour.html
(7)《海关法》,规定了商品进出泰国边境的原则和方式,明确了进出口经营者和海关管理机构的权益义务等。
查询网址:www.customs.go.th/law/law17.htm
(二)主要贸易法规
《货物进出口控制法》、《关税法》、《外商经营企业法》、《出口商品标准法》、《反倾销和反补贴法》、《直销贸易法》、《外汇管理法》和《商品竞争法》等。
(三)在泰国投资注册企业的形式
在泰国,投资设立企业的形式包括合资/合伙企业(两合公司)、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公众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合作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外国公司代表处、跨国公司地区代表处。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与通常所说的公司相似。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禁止向公众发售公司股票,根据1992年公众有限责任公司法案的规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转化为允许向公众发售公司股票的公众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可能完全由外国人拥有。但在泰国国家政策规定中有所保留和保护的商业行业和领域,外资所占比例通常不能超过49%。
泰国法律对于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设定最低资本下限,但要求其注册资本必须能满足公司目标的实现。所有的公司股份都必须得到认购,并且至少25%的认购股份必须付清。可以发放普通和优先两种股份,但所有的股份都要有投票权。泰国法律禁止发放没有票面价值的股票;并且规定股票的票面价值在5铢或5铢以上才允许发售。
另外,泰国禁止发售库存股票,即债券股票;并且要求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持有者在任何时间都不能少于7位。对于无投票权的股份,无论是普通还是优先股,都不允许发售;原始授权资本股份必须要全额认购。
(四)外国投资行业准入
根据《外商经营企业法》(Alien BusinessAct) (1999)有关规定,泰国限制外国人投资的行业有以下三类:
因特殊理由禁止外国人投资的业务报业、广播电台、电视台;种稻、旱地种植、果园种植;牧业;林业、原木加工;在泰领海、泰经济特区的捕鱼;泰药材炮制;涉及泰国古董或具有历史价值之文物的经营和拍卖;佛像、钵盂制作或铸造;土地交易等。
须经商业部长批准的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稳定或对艺术文化、风俗习惯、民间手工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投资业务,须经商业部长根据内阁的决定批准后外国投资者方可从事的行业包括:
(1)涉及国家安全稳定的投资业务,包括生产、销售、修理枪械、子弹、火药、爆炸物及其有关配件,武器、军用船、飞机、车辆,一切占用设备的机件设备或有关配件;国内陆上、水土上、空中等运输业,包括国内航空业。
(2)对艺术文化、风俗习惯、民间手工业、自然资料、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投资业务,包括泰国传统工艺品的古董、艺术品买卖,木雕制造,养蚕、泰丝生产、泰绸织造、泰绸花纹印制,泰国民族乐器制造,金器、银器、乌银镶嵌器、镶石金器、漆器制造,涉及泰国传统工艺的盘器、碗器、陶器制造。
(3)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投资业务,包括蔗糖生产,海盐、矿盐生产,石盐生产,采矿业、石头爆破或碎石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等。
本国人对外国人未具竞争能力的投资业务须经商业部商业注册厅长根据外籍人经商营业委员会决定批准后可以从事的行业:碾米业、米粉和其他植物粉加工;水产养殖业;营造林木的开发与经营;胶合板、饰面板、刨木板、硬木板制造;石灰生产;会计、法律、建筑、工程服务业;工程建设,但不包含:
(1)外国人投人的最低资本在5亿铢以上的公共基本设施建设、运用新型机械设备、特种技术和专业管理的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建设。
(2)部级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中介或代理业务,但不包括:
(ⅰ)证券交易中介或代理、农产品期货交易、有价证券买卖业务;
(ⅱ)为联营企业的生产、服务需要提供买卖、采购、寻求服务的中介或代理业务;
(ⅲ)为外国人投人最低资本1亿铢以上的、行销国内产品或进口产品的国际贸易企业提供买卖、采购、推销、寻求国内外市场的中介或代理业务及拍卖业;拍卖业,但不包含国际性拍卖业,其拍卖标的物不涉及具有泰国传统工艺、考古或历史价值的古董、古物、艺术品之拍卖,部级法规规定的其他拍卖;法律未有明文禁止涉及地方特产或农产品的国际贸易;最低资本总额低于1亿铢的百货零售业、最低资本少于2500万铢的商店;最低资本少于100万铢的商品批发业;宣传广告业;旅店业,不含旅店管理;旅游业;餐饮业;植物新品种开发和品种改良;除部级法规规定的服务业意外的其他服务业等。
外国人除需经商业部长根据内阁决议批准外,还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可从事上述第二类规定的行业:一是泰籍人或按照本法规定的非外国法人所持的股份不少于外国法人公司资本的40%(除非有适当原因,商业部长根据内阁的批准可以放宽上述持股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25%);二是泰国人所占的董事职位不少于2/5。
对上述属于外商经营企业法所规定的需得到允许方可进行投资的二、三类行业,外国人在泰国开始商业经营的最低投资额不得少于300万泰铢,其他行业最低不少于200万泰铢。最低投资额对在泰国注册的法人来说是指注册资本,对未在泰国注册的外国投资者或法人来说是指来泰经商所汇 人的外汇。如果外国人属于《投资促进法》、《工业园管理条例》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可享受投资优惠或得到经营许可的投资者,则可以从事第二、三类中规定的某些行业。
根据泰国投资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在泰国获得投资优惠的企业,投资额在1000泰铢以上(不包括土地费和流动资金),须获得IS09000国际质量标准或其他相等的国际标准的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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