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寻求出海的机会,泰国作为东南亚地区的重要经济体,吸引了诸多企业的关注。泰国在积极吸引外资的同时,也对外国投资者投资某些特定行业设定了限制,以确保国家经济的平衡发展和长远利益。本文将简要介绍泰国外商投资准入的相关规定。
泰国外商投资准入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9年颁布的《外商法》(Foreign Business Act)。
一、外国投资者定义
根据《外商法》,“外国投资者”是指[1]:
(1)非泰国国籍的自然人;
(2)非在泰国登记的法人;
(3)在泰国登记的法人,且具有以下情况:(a)外国人或外国法人持有企业50%或以上股份[2]或投资额占企业投资总额50%或以上;(b)管理合伙人或经理(manager)为外国人的有限合伙企业或普通合伙企业;
(4)在泰国登记的法人,其50%或以上的股份由(1),(2)或(3)项下的主体持有,或50%或以上的投资额由(1),(2)或(3)项下的主体投资。
二、外商投资准入
泰国《外商法》将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的行业分为三类,分别记载于三个附录清单中,每类对外国投资者的参与程度设有不同程度的限制:
外国投资者若计划从事上述清单二、清单三所列的业务,需申请并取得外商营业执照(Foreign Business License,“FBL”)[9],但若外国投资者符合以下任一情况,则可以通过直接向商业发展厅总干事申请外商营业证书(Foreign Business Certificate,“FBC”)而不需要再申请及取得FBL,实践中,FBL的申请及获批周期较长,而FBC申请过程则更加直接和快速:
(1)外国投资者已获得泰国政府针对其拟经营的受限业务颁发的临时许可证[10];
(2)由于外国投资者所属国家与泰国签订的互惠条约,相关外商投资安排可以直接适用该互惠条约[11](注:该条目前对中国投资者不适用,即泰中目前无此等互惠条约);
(3)外国投资者依据鼓励投资的相关法律获得优惠政策[12],或依据泰国工业区管理相关的法律或其他法律,获得经营出口工业或出口贸易的书面许可,从而在泰国开展清单二或清单三所列的业务[13]。
除了上述限制性行业外,其他行业通常对外资开放,允许外国自然人、外国主体或由外资全资设立或控股的泰国实体参与经营,例如制造业、出口行业等。但需注意的是,外国投资者在决定投资泰国前,除了需关注上述《外商法》的限制外,还需考虑相关的单行法律、行业法规对特定行业的限制 ,例如,电信、货运等行业还受相关单行法律设置的特殊营业执照的限制。
对于有意在泰国投资的外国投资者来说,了解并遵守泰国关于外商投资准入的相关要求至关重要。因此,我们建议投资者在决定出海泰国前,进行深入的市场调研和法律咨询,以确保在投资过程中能够顺利地遵守相关法规,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