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投资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巴西管理外国投资的主要法律是《外国资本法》,其实施细则是1965年第5576号法令。巴西禁止或限制外国资本进入的领域括:核能开发、医疗卫生、养老基金、海洋捕捞、邮政、报纸、电视、无线电通信网络、国内特许航空服务以及航天工业等。在原有的基础上,巴西政府通过修宪,逐步放松了国家对石油、天然气和矿产开采等领域的垄断,并对电信、电力业实行私营化(根据规定,外资通过参与巴企业私有化进入巴西市场,至少6年之后才能撤资)。另外,巴西已允许外国企业参与新闻媒体、海关保税仓库、近海航运、高速公路等领域的融资和服务。2007年1月15日,巴西副总统签署法令,批准巴西开放再保险市场。这项新法令规定巴西再保险市场的经营者可以是总部设在巴西的“本地经营者”,也可以是总部设在巴西之外的经营者,从而结束了巴西国家再保险公司在该行业的垄断地位。但为了保证巴西本国企业的利益,该法令同时规定,在法令生效后3年内,巴西60%的再保险市场份额将由巴西国家再保险公司和其他本地经营者占有,之后这个份额将有所降低。
2008年,巴西政府拟修改有关外国投资者购买土地的现行法律。巴西严格限制外国投资者购买土地的方案可能有两种,一是将1998年颁布的现行法律作废,重新宣布1971年的法律生效,该法律允许外国人在巴西购买土地,但规定外国法人或自然人在同一市内购买土地不得超过总面积的25%;二是修改宪法内容,增加5709/71号法令条款,规定外资企业在巴西购买土地将与外国法人或自然人实行同等限制。根据巴西法律,企业雇佣外国人的比例不得超过本企业员工总数的33%,只有当国内没有充足的专业人才可供使用时,才允许雇佣更高比例的外国劳动者。为鼓励开发巴西北部和东北部地区,巴西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对外国投资免征10年企业所得税,从第11年起的5年内减征50%;免征或减征进口税及工业制成品税;免征或减征商品流通服务税等地方税。
3.与贸易投资相关的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1)外汇制度。巴西对外汇实行较严格的管制,外国企业或个人(有外交特权的单位或个人除外)在巴西银行不能开立外汇账户,外汇进入巴西首先要折算成当地货币后方能提取。所有外国投资必须在巴西中央银行注册,2004年12月31日以前进入巴西的外国投资,如尚未在中央银行注册的,允许补办注册手续,以获得今后向境外汇出利润和股息的资格。注册后,由巴西央行颁发外国投资证明,注明投资的外国货币金额及相应的巴币金额。外资在投资利润汇出、撤资或用利润再投资时需出示该证明。
(2)签证制度。巴西商务签证均为多次出入境,自签发之日起90天内入境有效。除在巴西联邦警察局办理签证延期者外,停留期最多不超过90天。持商务签证者每年在巴西累计逗留最多不得超过180天。持商务签证者不得在巴西从事有酬活动。如赴巴西从事有酬活动,应办理工作签证。赴巴西从事技术支持或咨询活动的,不能申请商务签证,应办理工作签证。
(3)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作为世界上最早创建专利制度的国家之一,巴西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相对比较健全。目前,负责审查和批准专利申请,登记注册商标和审批引进技术等事务的是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
巴西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主要包括《工业产权法典》(1971年)、《版权法》(19乃年)、《计算机软件保护法》(1987年)、《生物安全法》(1995年)、《种子法》(1997年)等法律法规,保护和激励知识创新,促进本国经济增长。巴西不断修改和完善专利制度,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保障。1996年巴西引进新的工业产权制度,同时修改了《工业产权法典》并于1997年5月15日生效。2004年,巴西成立了一个由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共同组成的机构打击盗版和制止侵犯知识产权全国委员会。
(4)认证制度。巴西国家计量、标准化与工业质量协会(INMETRO)负责标准制定、法定计量、合格评定、认证认可等工作。在巴西,认证一般情况下是自愿的,但与人类健康、安全及环境相关的产品和服务必须通过强制认证。
(5)税收制度。巴西的税收体系复杂,按行政区域划为联邦税、州税、市税三级,政府对税收采取分级征收、分级管理。联邦税包括所得税、工业产品税、进口税、出口税、农村土地税等;州税包括商品流通服务税、车辆税、遗产及馈赠税等;市税包括社会服务税、城市房地产税、不动产转让税等。此外,企业还要负担各种社会性开支,如社会安全费等。根据巴西的鼓励港口投资计划,巴西政府对港口机械设备免征工业产品税、社会一体化税、社会保障税等。对于本国没有生产的港口机械设备,可免征进口税。该鼓励措施有效期至2010年12月。
(6)政府采购制度。巴西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实行联邦、州、市分级管理。联邦计划预算与管理部负责联邦政府采购法规政策起草、制定及监督管理。在计划预算与管理部下增设专门机构——物流和信息技术局,专门负责起草、制定政府采购法规政策和推广电子政务,该局设有政府采购处、规范与标准处、信息发布与管理处、电子政务处。巴西联邦有关政府采购的现行基本法律,主要包括1993年颁布的第8666号法律《招标采购法》和2002年颁布的第10520号《电子采购法》。第8666号《招标采购法》,是巴西政府采购的基本法律,对在联邦政府、州、联邦区和自治市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公共工程、服务(包括广告)、采购、转让和租赁事项的投标并与行政机关签订协议事项予以规范,对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投标、政府采购合同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2002年7月17日颁布的第10520号法律《电子采购法》,对货物和普通服务可采取交易室投标模式即利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采购做出了具体规定。2000年公布的3555号法令是对第8666号法律的补充,规定了联邦政府采购的一些临时措施。2005年公布的第5450号法令是对联邦第10520号法律通过电子采购的补充规定。2006年第123号法律属于联邦补充法,对微型、小型企业参加政府采购的区别对待措施进行了规定。
(7)自由区。巴西最大的港口有桑托斯、里约热内卢、巴拉那瓜、累西腓和维多利亚。巴西在上述口岸设立了各种形式的自由区,如自由港、自由贸易区、保税仓库和转口区等。比较知名的是马瑙斯自由区,凡进入该区的货物,其商业发票的提货单上必须注明“马瑙斯自由区”字样,但不允许通过该区向巴西其他地区运送进口货物。在该区有两道边关,一道是从国外进入特区,另一道是从特区进入国内。一方面允许外国商品从国外进入特区,不受海关管制;另一方面,商品从特区进入国内市场需要办理进口手续,货物需经海关检查,并交纳进口关税。